W省A市B县D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县郊区C村的360亩基本农田,欲建一商业市场。该项目涉及C村农业人口38户,210人。在此之前,C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0亩。另外,已知C村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约为600元/亩。 |
2004年10月,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W市A县县城内建设康居住宅小区。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售楼广告,广告中称:“本公司首次独家举办销售让利活动,为你提供防盗门、小区幼儿园、地下车库、屋顶花园……并于2004年10月交房”,B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了开工建设。至2006年12月,该住宅工程仍未竣工。A县规划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工程的部分住宅,未经规划批准,已更改为坡屋顶,B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无法提供部分住宅的屋顶花园;并且规划的小区幼儿园位置也改为住宅楼建设。对此,A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B房地产开发公司列A县规划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 |
2005年8月,A市Z县二级资质B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在Z县城内,以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B公司进行住宅建设。该项目开发总投资400万元(含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工期为9个月。该项目直到2006年9月才动工开发建设。2006年10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B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款共计6000万元。 |
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H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W省A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成C商品住宅小区。建成后,王某购买了该小区住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2007年5月,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制为B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建设中,B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贷款方式,取得部分建设资金,并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还清了全部贷款。购房户高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汀了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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