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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1998年6月29日,西藏甲电脑公司从上海乙公司购得电脑整机、散件若干,购价120万元,用于装备丙公司的网络系统。1998年7月4日,甲电脑公司与上海^长江航运公司签订了从上海到拉萨的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该批货物由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其路线从上海装船,经长江航运到重庆,然后从重庆经铁路运抵成都,再从成都改由公路运输到拉萨,直到甲电脑公司仓库卸货。约定的到货时期为1998年9月1日。1998年9月25日,甲电脑公司才收到这批货物。验收时,甲电脑公司发现有10台电脑整机被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损坏的部分以购价计9.9万元。另外由于货物延迟送到。甲电脑公司将要承担对其客户丙公司的违约金6万元。于是甲电脑公司要求A航运承担货损及支付违约金的损失。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举证说明货物延期送货是因长江发洪水,长江部分航道封航所致,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迟延违约金。
该运输合同履行中,货物损坏的责任由( )承担。
A. 甲电脑公司
B. 长江航运公司
C. 丙公司
D. 甲电脑公司与长江航运公司共同
[单项选择]在2001年的广州交易会上,深圳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买方乙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由于乙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乙公司借用其长期合作伙伴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定金的转账。甲公司业务代表由于合同专用章丢失,借用了当地广州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若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诸法院,则下列对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陈述正确的有:
A. 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甲丁是共同原告,乙丙是共同被告
C. 甲丁是共同原告,乙是被告,丙是案外人
D. 甲是原告,乙丙是共同被告,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多项选择]甲公司就一项手术刀于2010年6月10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9月29日获授权。乙公司2010年8月15日自行研制出了相同的手术刀,于2010年9月29日前完成了生产制造的准备。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于2010年10月开始制造该手术刀,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了丁医院使用。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乙的制造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B. 乙在专利授权前已经做好了生产制造的准备,其制造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C. 丙的销售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D. 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其使用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多项选择]香港甲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甲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甲商行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0月20日发盘撤销。”甲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乙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
B. 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
C. 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D. 香港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单项选择]
李某是天津甲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4年3月,李某辞职后开办了丁公司,丁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甲公司一批设备。2004年4月1日,李某对乙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乙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36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乙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乙公司表示同意。同时李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李某自己签字、以甲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4
H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李某。李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乙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3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李某处,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
根据我国《合同法》,李某委托乙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A. 有权代理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构成表见代理
D. 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不定项选择]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3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如果北京甲公司提出上诉后,但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上海乙公司因北京甲公司转移其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原一审人民法院
B. 北京甲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 上海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D. 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