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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0 23:14:19

[简答题]199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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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李先生与刘女士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李先生夫妇曾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李先生50万元,刘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4年初李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女士离婚并欲解散原有公司。李先生提出将公司的财产按当初的出资比例分割,即由李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刘女士取得20%,张先生取得30%。刘女士认为公司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问登记设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夫妻财产协议必须是( )形式。
A. 口头
B. 书面
C. 有见证人的口头
D. 有见证人的书面
[单项选择]男性,43岁,自1995年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6年1月10日因跳楼自杀致头部及肢体受伤,昏迷数小时,经抢救后意识稍清醒,但不能辨认周围人,伴恐惧、紧张,躁动,于1月20日转至精神病院,出现吵闹,无故大骂医生、护士,1周后突然变得安静、合作,自责如梦方醒,对如何来医院及吵闹,骂人表现均称不知道,但能回忆起近几天报纸上的主要消息,对于1996年1月以后的事情,怎么启发、提醒也想不起来,对于自己因头部受伤及被送医院感到惊讶,对近几年来在什么单位工作,谁是领导也想不起来,经提醒后方能回忆。根据此患者特点,其临床表现符合下列哪项()
A. 记忆减退
B. 顺行性遗忘
C. 逆行性遗忘
D. 进行性遗忘
E. 顺行性遗忘+逆行性遗忘
[单项选择]先生与刘女士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李先生夫妇曾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李先生50万元,刘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4年初李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女士离婚并欲解散原有公司。李先生提出将公司的财产按当初的出资比例分割,即由李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刘女士取得20%,张先生取得30%。刘女士认为公司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登记设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夫妻财产协议必须是()形式。
A. 口头
B. 书面
C. 有见证人的口头
D. 有见证人的书面
[简答题]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答题](三)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单项选择]某旅客于1996年3月10日11:00购买PEK-SHA不定期客票一张,则必须在()之间旅行完闭,否则就算无效。
A. 1997年3月11日零时
B. 1997年3月10日11:00
C. 1997年3月10日零时
D. 1997年3月11日11:00
[不定项选择]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 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日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订有仲裁协议,对其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 若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无效,而仲裁协议有效
B. 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都归于无效
C. 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仍都有效
D. 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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