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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简答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35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23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300元(假定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问题)。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4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给乙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