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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简答题]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简答题]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1.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简答题]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填空题]《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