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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07:01:35

[简答题]

人民法院受理一桩破产案件后,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决定确定债权人C公司对破产企业库存材料6万元的抵押权。
(3)破产宣告后第7天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破产企业擅自将企业价值12万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
(4)清算组在处理D公司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给D公司造成6万元的经济损失,清算组责令破产企业对该经济损失予以优先拨付。破产企业从E公司经营租赁租入的一台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零件被列入破产财产,准备以实物分配方式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5)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曾向职工筹借资金15万元,至企业被宣告破产日止仍未偿还,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保证人F公司曾在破产前代破产企业清偿20万元债务,F公司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后,及时将此20万元申报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因拖欠税款、偷、漏税等原因被依法罚款5000元,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
(6)破产企业在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后,先支付欠国家的各种税款,剩余财产依法清偿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破产债权。
要求:
(1)指出(1)~(3)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2)指出清算组对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指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指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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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决定确定债权人C公司对破产企业库存材料6万元的抵押权。
(3) 破产宣告后第7天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破产企业擅自将企业价值12万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
(4) 清算组在处理D公司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给D公司造成6万元的经济损失,清算组责令破产企业对该经济损失予以优先拨付。破产企业从E公司经营租赁租入的一台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零件被列入破产财产,准备以实物分配方式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5) 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曾向职工筹借资金15万元,至企业被宣告破产日止仍未偿还,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保证人F公司曾在破产前代破产企业清偿 20万元债务,F公司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后,及时将此20万元申报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因拖欠税款、偷、漏税等原因被依法罚款5000元,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
(6) 破产企业在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后,先支付欠国家的各种税款,剩余财产依法清偿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破产债权。
要求:
(1) 指出(1) ~(3) 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2) 指出清算组对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指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指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否正确
[单项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 )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A. 3日
B. 5日
C. 20日
D. 1个月
[单项选择]河北省A地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李永与王强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2005年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强提出新的证据,案情发生变化,2005年6月18日此案仍旧没有审结。6月20日,人民法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请问人民法院应当从何日起计算本案的审理期限( )
A. 从2005年3月17日起开始计算
B. 从2005年3月18日起开始计算
C. 从2005年S月20日起开始计算
D. 从2005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
[简答题]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审理申诉案件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单项选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______提出。
A. 递交起诉状时
B. 提交答辩状期间
C.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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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彤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A.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依法改判
C.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问题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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