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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 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9年8月,该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王某据此信息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抛售。2009年9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甲公司监事会自收到郑某的书面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3年至2005年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 2003年1月1日,甲公司与ABC公司达成协议,以市区2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两栋办公楼换入ABC公司拥有的乙公司25%的股权和T公司10%的股权。
甲公司200亩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6760万元,公允价值为13520万元,未曾计提减值准备。两栋办公楼的原价为16900万元,累计折旧为13520万元,公允价值为3380万元,未曾计提减值准备。
ABC公司拥有乙公司25%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均为10140万元;拥有T公司 10%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均为6760万元。
甲公司为换入乙公司25%的股权支付税费16万元,甲公司为换入T公司10%的股权支付税费4万元。
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对T公司投资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3年1月1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200万元。
(2) 2003年5月2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并于2003年5月26日实际发放。
(3) 200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800万元。
(4) 2004年5月10日,乙公司发现2003年漏记了本应计入当年损益的费用100万元 (具有重大影响),其累积影响净利润的数额为67万元。
(5) 2004年度,乙公司发生净亏损1900万元。
(6) 2004年12月31日,因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5000万元。
(7) 2005年5月,乙公司获得债权人豁免其债务并进行会计处理后,增加资本公积1000万元。
(8) 2005年9月3日,甲公司与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有乙公司的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如下:①股权转让协议在经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6000万元,协议生效日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90%,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
2005年10月31日,甲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