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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6 18:19:44

[单项选择]原告李某承租了被告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续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门面房两间,如遇被告中途出售,原告具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1月30日,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屋,但未通知原告,在拍卖中刘某以15万元拍得该门面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获支持。2007年10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该门面房将再次拍卖,原告即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以 1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承租的两间门面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原告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权要求被告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
B. 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的价格,原告的要求不应支持
C. 被告如果以高于15万元的价格出卖房屋,原告可以主张所签合同无效
D. 被告只能以不超过,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因为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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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原告李某承租了被告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续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门面房两间,如遇被告中途出售,原告具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1月30日,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屋,但未通知原告,在拍卖中刘某以15万元拍得该门面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获支持。2007年10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该门面房将再次拍卖,原告即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以 1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承租的两间门面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原告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权要求被告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
B. 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的价格,原告的要求不应支持
C. 被告如果以高于15万元的价格出卖房屋,原告可以主张所签合同无效
D. 被告只能以不超过,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因为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单项选择]2007年10月2日,邵某与丁某约定:邵某将100平方米的门面房卖给丁某,房价100万元。丁某支付房款后,邵某交付了门面房,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丁某接收门面房作了简单装修,于2007年11月2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3年。2007年12月29日,邵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邵继承。小邵在出国前于2008年1月将该门面房卖给林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邵某与丁某之间的门面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的形式是( )。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默示形式
D. 推定形式
[单项选择]赵某与钱某达成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则下列正确的是( )。
A. 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 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 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 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 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 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 孙某人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与乙经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餐厅。不久,房主丙同意将门面房折价1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甲购买海鲜时钱被抢走3万元,导致经营陷入亏损。乙知道后想把餐厅的桌子拉走抵作自己的出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B. 甲被抢,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C. 丙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餐厅桌子属于合伙财产,是共有关系,乙无权擅自处分
[简答题]案情: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 ××刑公初字第x号 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8岁,1988年8月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路××院××号。 被告人任××,女,17岁,1989年9月×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市××镇× ×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 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 辩护人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王××,××律师事务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任××犯绑架罪,于200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控: 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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