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电子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0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对外报出,汇算清缴日为2008年4月30日。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 甲公司在12月进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会计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并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处理:
① 2007年9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甲公司所欠乙公司货款30077元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以其生产的2台电子设备和20万元现金,一次性清偿乙公司该货款。甲公司该电子设备的账面价值为每台60万元,市场价格和计税价格均为每台1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该批电子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电子设备的账面价值、应负担增值税以及支付现金与所清偿债务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300
贷: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银行存款 20
营业外收入 126
② 2007年12月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资产交换协议。甲公司以其生产的4台电子设备换取丙公司生产的5辆小轿车。甲公司该电子设备的账面价值为每台26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每台30万元。丙公司生产的小轿车的账面价值为每辆1077元,公允价值为每辆24万元。双方均按公允价值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商品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甲公司取得的小轿车作为公司领导用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甲公司预计该小轿车的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每辆净残值为0.4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对用于交换的4台电子设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24.4
贷:库存商品 104
应交税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