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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1 01:37:38

[简答题]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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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简答题]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00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 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 (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4)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 (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判断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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