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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4:23:25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 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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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480美元/公吨FOB湛江,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IF旧金山,试求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才使FOB净值不变(设运费是FOB价的3%,保险费为FOB价的0.8%)
[简答题]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1000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 CFR纽约,问:我方应从原报价格中减去的保险费是多少(设该商品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
[判断题]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某商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期发运货物。( )
[简答题]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美元FOB上海,现外商要求改报CFR伦敦。问:我方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设运费每箱20美元),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
[简答题]出口公司报价为每打130美元CIF香港,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C3%。问:FOBC3%应报多少该商品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设运费是CIF价的2%,保险费率1%,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880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和税金共75元人民币,1美元=8.273 6-8.276 6人民币元)
[简答题]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简答题]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FR价为50美元/件,现外商要求我方报该商品的CIF价,已知该商品的保险加成率为10%,保险费率为1%,试计算该商品的CIF价。(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简答题]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0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1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则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1)本案中,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荷兰某商户出口货物100箱,每箱60美元CIF鹿特丹,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总运费为1000美元。已知该货退税后的出口总成本为3万元人民币,结汇时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35元人民币。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盈亏率。
[判断题]出口货物以CIF成交的,应将CIF换算成。FOB价,换算的方法是扣除运费、保险费;若出口货物以CFR成交,则将CFR价扣除运费,再计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判断题]出口货物以CIF成交的,应将CIF换算成FOB价,换算的方法是扣除运费、保险费;若出口货物以CFR成交,则将CFR价扣除运费,再计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
[简答题]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汉堡300美元,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21美元。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2100美元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请问:
(1)该商品在合同中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有没有寄送样品的必要
(2)如果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3)上述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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