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005年6月,美国A公司拟协议购买B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投资设立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A公司与B企业协商后达成的有关改组要点如下:
(1)A公司协议购买B企业450万美元的股权,再以5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130万美元的设备追加投资于C公司,B企业则以其余股权投资设立C公司,改组后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2500万美元。
(2)A公司向B企业支付的15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3个月支付75万美元,余款在第11个月支付;其追加投资的增资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月内一次缴清。
(3)B企业改组前拥有3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和4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4)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B企业委派的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A公司委派的美方人员担任;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要求:按照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出资以及追加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B企业的改组事项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改组前的债权债务应由谁享有和承担并分别说明理由。
(4)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008年6月,美国A公司拟协议购买B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投资设立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A公司与B企业协商后达成的有关改组要点如下:
(1)A公司协议购买B企业450万美元的股权,再以5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130万美元的设备追加投资于C公司,B企业则以其余股权投资设立C公司,改组后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2500万美元。
(2)A公司向B企业支付的15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3个月支付75万美元,余款在第11个月支付;其追加投资的增资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月内一次缴清。
(3)B企业改组前拥有3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和4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4)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B企业委派的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A公司委派的美方人员担任;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要求:按照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出资以及追加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B企业的改组事项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改组前的债权债务应由谁享有和承担并分别说明理由。
(4)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007年6月,美国A公司拟协议购买B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投资设立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A公司与B企业协商后达成的有关改组要点如下:
(1)A公司协议购买B企业450万美元的股权,再以5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130万美元的设备追加投资于C公司,B企业则以其余股权投资设立C公司,改组后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2500万美元。
(2)A公司向B企业支付的15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3个月支付75万美元,余款在第11个月支付;其追加投资的增资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月内一次缴清。
(3)B企业改组前拥有3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和4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4)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B企业委派的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A公司委派的美方人员担任;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要求:按照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出资以及追加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B企业的改组事项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改组前的债权债务应由谁享有和承担并分别说明理由。
(4)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与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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