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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03:46:32

[简答题]案情:家住上海的王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当初李某经营不善就直接将营业执照和店铺一同转让给了王某。王某雇用了张某当服务生,张某在给客人上菜时不小心将滚热的汤泼在了客人身上。客人大怒,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王某拒绝了,声称是张某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王某将张某解雇了,并拒绝支付张某的工资。后来王某出车祸,意外死亡。王某死后,留下房屋四间。王某妻子早故,有五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一提起诉讼,认为王五只是王某收养的养子,没有血缘关系,不应该参与继承。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诉讼。王三没有表示。王四明确表示应诉。王某有个在北京工作的弟弟叫王甲,知道王某死亡后,向法院主张那四间房屋实际是自己所有,当初他将房屋免费租给王某,后来一直就没有要求王某归还。在一审中,法院追加王甲为共同原告,并且判定因为证据不足,房屋所有权归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所有。王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甲提出不仅要求返还房屋,而且提出因为王某家长期居住,房屋已经破旧了,王某家还应该支付房屋修缮费。王甲提供了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甲的要求,判决房屋归王甲所有,而且王某家应当支付房屋修缮费。
问题:
客人的损伤应当由谁承担如果客人起诉,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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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家住上海的王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当初李某经营不善就直接将营业执照和店铺一同转让给了王某。王某雇用了张某当服务生,张某在给客人上菜时不小心将滚热的汤泼在了客人身上。客人大怒,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王某拒绝了,声称是张某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王某将张某解雇了,并拒绝支付张某的工资。后来王某出车祸,意外死亡。王某死后,留下房屋四间。王某妻子早故,有五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一提起诉讼,认为王五只是王某收养的养子,没有血缘关系,不应该参与继承。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诉讼。王三没有表示。王四明确表示应诉。王某有个在北京工作的弟弟叫王甲,知道王某死亡后,向法院主张那四间房屋实际是自己所有,当初他将房屋免费租给王某,后来一直就没有要求王某归还。在一审中,法院追加王甲为共同原告,并且判定因为证据不足,房屋所有权归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所有。王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甲提出不仅要求返还房屋,而且提出因为王某家长期居住,房屋已经破旧了,王某家还应该支付房屋修缮费。王甲提供了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甲的要求,判决房屋归王甲所有,而且王某家应当支付房屋修缮费。
问题:
王二、王三、王四的诉讼地位如何
[判断题]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
[简答题]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多项选择]个体工商户王大强挂靠集体企业南墙百货公司,以南墙百货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王大强,实际经营者为王小强。2003年5月,王小强参加贸易洽谈会,忘记带南墙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便借用北院供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东西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0套服装的购销合同。后来,王小强以南墙百货公司的名义向东西服装公司汇了一半货款,东西服装公司按期交货,但是后来王小强迟迟没有支付剩下的贷款,经催告后,王小强仍旧拒不付款。根据以上情况,东西服装公司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 个体工商户王大强
B. 南墙百货公司
C. 北院供销公司
D. 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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