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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0 00:03:17

[判断题]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选择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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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
[判断题]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应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单项选择]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______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A.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
B. 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C. 3;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D.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多项选择]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A. 董事
B. 监事
C. 实际控制人
D. 财务人员
[判断题]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规定。
[判断题]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超过2个月未发行股票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
[判断题]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将上市公司分成13个门类、90个大类和288个中类。( )
[判断题]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判断题]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
[判断题]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
[单项选择]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并对配股资格提出审核意见。
A. 发行审核委员会
B. 上市公司监管部
C. 配股审核委员会
D. 发行
[简答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哪些规定?其目的是什么?
[简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 A公司于2003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04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 2006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直到同年3月15日,D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 2006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4) 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问题:
(1)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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