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2008年起承包一市区招待所,平时不领取工资,规定从企业净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5万元,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2009年该招待所经营收入1800万元,经营成本10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含招待费5万元,经营费用2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万元,系通过政府给水灾地区的捐款;要求计算:
(1)该招待所的利润总额;
(2)该招待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合计金额;
(3)该招待所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4)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 李某自2008年起承包一市区招待所,平时不领取工资,规定从企业净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5万元,企业性质不变,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2009年该招待所经营收入1800万元,经营成本10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5万元),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2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万元,系通过政府给水灾地区的捐款。要求计算: |
2007年12月,李某承包市区一家餐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餐厅全年营业收入21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建税0.70万元,教育费附加0.30万元,盈利19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5万元。经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以下问题: (1) 由李某签字对部分客户的餐饮费免收,全年累计86笔,共计1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成本已经列支; (2) 餐厅闲置房屋出租收入3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折旧及税费已经列支; (3) 在费用中列支的合理的工资费用32万元 (其中包括李某工资每月1500元),计提并支出福利费6万元,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0.64万元 (并取得专用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实际使用0.72万元),雇佣员工15人; (4)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6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 (5) 李某2008年1月在承包餐厅时发生餐厅装修支出12万元(该餐厅原值50万元并已提足折旧),账面对这部分支出分两年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该餐厅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2000年某个体户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承包经营50年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2004年3月28日李某知道了这一事实,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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