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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03:21:18

[单项选择]一天,某市电信局营业大厅贴出告示,规定凡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在指定地点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人们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这( )。
①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搭售电话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②完全是为了私利,它是有意销售假冒伪劣
③属于不公平交易
④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更多"一天,某市电信局营业大厅贴出告示,规定凡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在指"的相关试题:

[多项选择]某市电话局为推销其销售的劣质电话机,将电话机的价格计入其收取的电话安装费中,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时必须一并购买其电话机,否则不予安装。则电话局的行为违反了______。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序良俗原则
[不定项选择]周某,男,14岁,某市第五中学的学生。一天下午,周某和宋某等其他5位同学在某市一铁道路口玩耍。三时许,周看到一列客车远远开来,就扬言要用砖块砸火车里的乘客。宋某等同学以为周是在开玩笑并未太在意,但列车驶过时,周某果真用砖块向打开玻璃窗的车厢投掷,并看到有人被击中而得意洋洋。随后周又捡起一块砖头再次向列车投掷,投出的砖块正好击中列车里的乘客马明(男,54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过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6时死亡。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有罪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均不服。被害人的爱人常玲提出她家人口多,上有父母两位老人,下有两个孩子,小儿子才5岁,且为弱智,常玲本人又是一个有病的家庭妇女,埋葬爱人的丧葬费开销达 3000余元,生活负担很重。她主动提出法院可以判决被告人一方多赔偿经济损失,减少刑罚,并认为投掷石块者是个年幼无知的孩子,若法院轻判,并多赔偿,被害人家属没有意见。被告人父亲也向法院表示愿意多赔偿,请法院减轻判刑最好能判缓刑。请问: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周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于周某已满14岁,而未满18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B. 鉴于被告人父亲与辩护人妻子双方都表示愿意多赔偿,少判刑,本案可以先由双方协商,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C. 对周某实行缓刑的条件是:周翔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D.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那么多的困难,是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简答题]某公司有一宗地为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号,批准用途为营业用地,土地面积的测量结果为2500m2,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为40年,自2004年8月31日至2044年8月31日。该公司委托某土地登记代理公司代理领取土地证书。
问题
1.该土地登记代理公司应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2.土地登记代理人核实土地证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简答题]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向其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粱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为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简答题]祝某系某市一快递公司雇用的人员,年龄18岁,户籍在该市。2011年11月底的一天,自16岁已痴迷网络游戏的祝某与同事胡某一起下班回家。途中,祝某突然想去上网,但因身上没有钱,他就向胡借钱,遭到拒绝。但祝知道老板刚给胡发了工钱,就吓唬胡说能找与自己家住一个胡同的兄弟来教训他。胡还是不给,祝就朝胡的后背打了两拳,并用膝盖顶他的下身,最后把胡压倒在地,胡只好掏出内装1221元的钱包给了祝。祝就拿这些钱去了网吧。晚上回家后被母亲得知此事,第二天由母亲陪同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检方以抢劫罪将祝某起诉至当地法院。庭审时,祝当庭认罪。其母亲主动赔偿了受害人1000余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祝所在的街道司法所向法庭出具了对祝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证实,祝某的一贯表现良好,具备了对其开展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最终认为,祝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考虑案情本身及祝在案发后的表现,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进入网吧等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祝某当庭表示服判,说“我一定遵守判决,不再去网吧了!”据承办法官介绍,祝某在3年缓刑期间,由街道司法所监督其表现,如发现他3次违规进入网吧,法院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问:对法院就该案的认定处理如何评价
[简答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

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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