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译文:An equity joint venture need to set up branches and subbranches outside China.
改译:.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应用中文和英文作详细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14日内送交每位董事,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各位董事签字确认。
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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