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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由于未名公司迟延付款的数额达到合同金额的1/6,小名公司可行使何种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简答题]大名公司需要一套小名公司生产的成套设备用来生产石英表,双方找未名公司商议,由未名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大名公司。于是大名公司、小名公司、未名公司签订如下合同:(1)由未名公司付给小名公司货款700万元,于当年年底和第二年年底两次付清,货款付清后所有权转移;(2)小名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大名公司;(3)大名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 10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于每年12月底向小名公司支付;租赁期间届满后,该设备归大名公司所有;(4)因标的物未及时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由大名公司向小名公司行使索赔权利。合同签订后,小名公司如约将设备代办托运给大名公司,大名公司调配安装后投入使用。其间,由于未名公司迟延付款,小名公司一度以收回设备相威胁,严重影响了大名公司的生产,给大名公司造成较大损失。6年后,由于国内钟表业竞争激烈,大名公司将该设备租给不名公司,不名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设备灭失。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设小名公司未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应由谁向小名公司行使索赔权利为什么
[判断题]税法规定有起征点,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并超过规定数额的,就其超出部分数额征税。( )
[判断题]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只对其超过起征点部分的数额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