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东山市和平区居民张晓在东山市河东区海润超市(该商店为坐落于东山市河西区的海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酒后第二天,其朋友崔军、李伟及其子张牙牙纷纷食物中毒。张晓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海润超市交涉。海润超市派人查实,确认该啤酒为该超市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啤酒过期变质造成),责任在啤酒厂 (该啤酒为河西市阳平县光明啤酒厂于2000年生产并批发给海润超市的,啤酒瓶上明示保质期12个月),让张晓找厂家索赔。张晓住院半个月,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其朋友崔军、李伟、其子张牙牙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张晓支付的。事情发生 1个月后,张晓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张晓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第95~98题。 |
滨江市河东区天同公司与该市河西区兴旺公司在该市河北区签订了50台电脑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旺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交货,天同公司于同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天同公司在该市河南区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按期向天同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天同公司仅在同年3月向兴旺公司支付了3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天同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未付款。为此,2012年5月兴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同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了举证期限。天同公司以电脑质量有问题为由,准备提起反诉。
对兴旺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