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30岁。199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景某,男,25岁。199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0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景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00条、赃款1450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刘某拒交罚款,并与景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铐与景某一起翻墙进入该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由景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并注意周围动静,刘某从被扣押的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张某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某见状便大叫:“别动,扒下,把脸蒙上。”这时,张某趁机抓起被子朝刘某捂去,刘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张与刘边搏斗边呼喊,致张某轻微伤。刘见势不好,扔下斧头下楼和景某一起逃跑。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与景某到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进行倒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
(2)刘某和景某车辆被扣后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
(4)犯罪形态如何
(5)二人是否构成累犯
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4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1997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4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应当如何计算
(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
(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7)给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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