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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1 06:24:57

[判断题]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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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时,对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应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审批机关。( )
[判断题]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时,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审批机关。( )
[简答题]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要求: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_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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