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2010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 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2010年案例分析第75题)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大力公司于2009年8月8日向甲签发一张支票,甲为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09年8月10日。乙于2009年8月10日请求票据付款,银行以大力公司的账户没有存款为由拒绝付款。乙于2010年1月8日要求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未行使票据追索权。2010年2月2日,乙向大力公司提出票据追索,但未起诉;2010年5月8日,乙起诉大力公司与甲共同承担票据责任。大力公司与甲认为乙的票据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问:
乙提示付款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为什么?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