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屋。甲公司通知张某看房时,张某约朋友李某一同前往;在看房过程中,甲公司未要求李某履行任何手续。看房后,张某对该套房屋不满意,但是李某比较满意。李某找到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要求低佣金成交。乙公司的经纪人赵某从甲公司经纪人钱某处了解到该套房屋业主电话。李某与该套房屋业主随后在乙公司顺利成交。甲公司将张某和李某告上法庭。 |
(四) 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租一套住房,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刘某为张某服务。刘某通过发布广告信息,很快找到了张某满意的房源,该房源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看房前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张某向甲公司交纳看房费200元。张某与王某签订租赁协议后,预付了6个月房租9000元并支付了甲公司佣金3000元。
刘某在发布广告信息前,应与张某明确的事项为()。张某在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开发专员,随着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张某针对这一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提交了一份关于培养和招聘相关专业人员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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