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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05:46:35

[单项选择]
(三)

王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自带一块从国外带回来的精美布料,委托星星制衣公司(住所地为甲市B区)为其制作两件旗袍,制作费用为2000元,王某先支付500元,其余款项领取旗袍时再一并付清,双方约定星星制衣公司的制衣车间所在地甲市C区为合同履行地,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甲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星星制衣公司将旗袍制作完毕后,王某称自己手头紧,要求取走旗袍,过一个月再将制作费付清,星星制衣公司不同意,并不让王某取走旗袍。
星星制衣公司不让王某取走旗袍,行使的是( )。
A. 抵押权
B. 质权
C. 留置权
D. 用益物权
E. 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

更多"(三) 王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自带一块从国外带回来的精美布料,委托"的相关试题:

[单项选择]
(三)

王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自带一块从国外带回来的精美布料,委托星星制衣公司(住所地为甲市B区)为其制作两件旗袍,制作费用为2000元,王某先支付500元,其余款项领取旗袍时再一并付清,双方约定星星制衣公司的制衣车间所在地甲市C区为合同履行地,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甲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星星制衣公司将旗袍制作完毕后,王某称自己手头紧,要求取走旗袍,过一个月再将制作费付清,星星制衣公司不同意,并不让王某取走旗袍。
星星制衣公司不让王某取走旗袍,行使的是( )。
A. 抵押权
B. 质权
C. 留置权
D. 用益物权
E. 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
[多项选择]
(三)

王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自带一块从国外带回来的精美布料,委托星星制衣公司(住所地为甲市B区)为其制作两件旗袍,制作费用为2000元,王某先支付500元,其余款项领取旗袍时再一并付清,双方约定星星制衣公司的制衣车间所在地甲市C区为合同履行地,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甲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星星制衣公司将旗袍制作完毕后,王某称自己手头紧,要求取走旗袍,过一个月再将制作费付清,星星制衣公司不同意,并不让王某取走旗袍。
如果王某一直拒付制作费用,星星制衣公司有权( )。
A. 立即将制成的旗袍直接用于抵偿制作费用
B. 立即将制成的旗袍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制作费用
C. 催告王某一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D. 催告王某两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E. 催告王某三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单项选择]

甲市A区的王某与张某、赵某于2003年8月1日分别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两间平房出租给张某、赵某,租赁期为三年,每间平房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张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郑某,自己搬到甲市C区居住。赵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了孙某,自己搬到了甲市D区居住。两个月以后,上述转租情况被王某知道,王某找到张某、赵某后,提出不同意转租,并认为张某、赵某违反了租赁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遂诉至人民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人民法院。
A. 甲市A区
B. 甲市B区
C. 甲市C区
D. 甲市D区
[单项选择]甲市居民王某在乙市行乞时被乙市公安机关强行送到流浪人员收容救助站,王某不愿意在收容救助站生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遂将王某关押在拘留所中并毒打王某,1个多月后才释放。后王某返回甲市,甲市律师赵某了解到王某的遭遇后,决定对王某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根据上述内容,以下说法不成立的是:
A. 律师赵某可以选择甲市或者乙市法院对公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起诉
B. 律师赵某在就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C. 若律师赵某在向乙市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乙市公安局不予答复,赵某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应在公安局接到申请后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D. 律师赵某在向法院一并请求赔偿诉讼时,应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受到公安机关违法扣留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
[简答题]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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