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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01:57:50

[多项选择]张某个人出资在甲市设立一家快餐店。由于经营得当,很快名声远扬。为扩大规模,张某于半年后在乙市又设立一家快餐分店。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 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 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 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 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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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张某个人出资在甲市设立一家快餐店。由于经营得当,很快名声远扬。为扩大规模,张某于半年后在乙市又设立一家快餐分店。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 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 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 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 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简答题]甲、乙两家企业,与丙、丁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欲设立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的经理与乙企业的经理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经营的前2年,企业的全部利润及亏损均由合伙人甲、乙分配或分担,以后各年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在此期间丙、丁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销售本合伙企业生产的服装。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后,合伙人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入股,投资款项是向一位朋友A借款筹而得,债权人A要求丙提供质押担保,于是,丙将其投入到合伙企业的某办公设备出质给A。合伙人甲将其企业生产的拉链、纽扣等服装配件销售给该合伙企业。甲和丙的行为被合伙人丁得知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其出质行为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时认为,协议不允许丁销售合伙企业的服装,但甲却向合伙企业提供服装配件,同样违反了有关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要求甲和丙,改正其不合法的行为。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丁与其他合伙人产生了分歧,决定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B,退出该合伙企业。丁的退伙决定得到了甲和乙的同意,并于退伙的1个月前通知了合伙人丙。丁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全部投资及应得利润。在丁退伙以前该企业尚有二笔到期货款没有支付,债权人C曾经多次向该合伙企业追讨,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丁退伙后,债权人C继续向包括丁在内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追讨。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哪些企业 (2)甲和丙的行为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 (3)丁的退伙是否合法为什么丁在退伙后是否还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对其未转变合伙人特定身份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简答题]2012年末,中国公民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王某出资70%,赵某出资 30%,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王某每月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8000元,赵某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000元。同时王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王某从2011年6月开始投资甲公司,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2月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2)3月,王某从甲公司取得现金股息4万元。 (3)10月王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4)2013年合伙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包括王某和赵某的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销售费用20万元,包括广告费20万元;管理费用3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3万元;财务费用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王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5)计算赵某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简答题]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巡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9月,丁入伙。据知,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 (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应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t人签订代销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06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时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l杏,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 (2)企业的银行存款l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劳务作价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06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2006年5月,丙设立了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15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丙计划在该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以公司名义再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对于甲退伙.丁人伙,二者的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
[单项选择]小王欲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资,与他人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该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0% 
B. 35% 
C. 70% 
D. 30%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人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______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
A公司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是A公司在乙市设立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锅炉安装,其营业收入向当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A公司2002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己生产的利能达牌7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两台,以不含税单价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
(2)向长青发电厂销售利能达牌7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一台,不含税单价600万元。
(3)为本单位浴池生产安装4吨锅炉一台。生产成本为10万元,未从本期生产成本转出。
(4)因本公司浴池安装锅炉生产在建工程费用3万元,其中领用原材料不含税价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他费用1万元,未从在建工程转出。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本月购进原材料发生增值税进项税70万元,2002年2月10日申报并缴纳一月份增值税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合理,因为两家属于常年关系户,可以按内部优惠价进行交易
B. 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合理,因为双方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
C. 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不合理,因为A公司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B公司销售货物,而是以明显的低价将锅炉销售给B公司
D.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将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由200万元/台调整为400万元/台
E.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将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由200万元/台调整为600万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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