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豪华客车制造商,乙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为扩大销路,甲公司请乙公司留意商机,并承诺事成给予一定报酬。2004年1月,乙公司得知运输公司丙公司欲购买4台豪华客车,遂积极向丙公司推荐甲公司的豪华客车,并同时将这一消息告知甲公司。最终,在乙公司的斡旋下,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了豪华客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则丙公司向甲公司定购其生产的某型号豪华客车4辆,其中2辆应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人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交付,另外2辆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
1年后的当日交付,合同价款为每辆客车人民币250万元,客车全部到货后3个月内,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4’年10月12日,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2004年10月25日,甲公司依约向丙公司交付了2辆豪华客车。2005年10月初,当甲公司准备向丙公司交付另外2辆豪华客车时得知,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被数名债权人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前交付的两辆豪华客车也被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公司经营,丁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12日,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依约交付2辆豪华客车。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2006年)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