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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0 07:22:52

[多项选择]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3400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光华路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4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5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井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13400元,支票金额涂改,两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褪后书写而成,且在饲料厂经手前已被改写。 请问:(1)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 )
A. 出票行为无效
B. 出票行为有效,但补记前的支票不能使用或转让
C.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进行补记
D. 只能由出票人本人进行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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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3400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光华路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4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5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井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13400元,支票金额涂改,两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褪后书写而成,且在饲料厂经手前已被改写。 请问: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A. 出票行为无效
B. 出票行为有效,但补记前的支票不能使用或转让
C.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进行补记
D. 只能由出票人本人进行补记
[简答题]

2003年1月17日,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偿付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2.20元的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A营业所,由A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B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而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成。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可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3)该支票金额被更改属于票据的伪造,还是变造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答题]2003年1月17日,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偿付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 382.20元的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A营业所,由A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B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而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成。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可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3)该支票金额被更改属于票据的伪造,还是变造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答题]某食品经营企业由只有十几人的小企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二百多人的综合食品公司,在其发展初期从采购、运输、生产、加工到配送全部都自行完成,而现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总经理觉得工作起来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希望除了主业外,其他的物流环节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完成。请问该企业物流外包的原因是什么决定因素有哪些
[简答题]某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食品公司”),欲上一条新式食品生产线,急需一台关键设备,便与某食品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为“机械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新式食品料理机的研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原始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和报酬100万元;机械研究所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料理机及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而且应负责安装、调试直至顺利投产。 合同订立后,机械研究所将该项研制开发工作交给本所高级工程师张某完成。张某经过近8个月时间的刻苦攻关,终于完成研制任务。经生产检验,大部分技术指标超过了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使食品公司因此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不久食品公司发现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张某将此项研究成果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了专利,于是食品公司将此事通知机械研究所,要求张某撤回专利申请,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食品公司委托机械研究所开发完成的,食品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专利申请权应归食品公司所有。 但是机械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对食品公司的要求表示反对,同时认为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由本所享有,并告知张某撤回申请。但是,张某认为此项技术虽然是单位交给自己完成的,可是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自己占用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单位只是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此张某愿意将花费的单位资金付给机械研究所,坚持不肯放弃专利申请权。在三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机械研究所在向律师咨询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撤销张某的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准了该专利。但是,机械研究所获得上述技术专利后,发现食品研究所仍然在使用该项技术,于是要求食品公司与其订立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合同,并向机械研究所交付使用费用。食品公司认为当初双方有技术开发的委托合同,既然已经向机械研究所提供了开发资金并支付了报酬,当然有权使用,无须征得机械研究所的许可,更无须向其支付使用费。在此情形下,机械研究所遂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项技术,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向机械研究所支付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问: (1)该新式食品料理机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张某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解决机械研究所获得该项专利后,如果食品公司或者张某对机械研究所获得的专利有异议应如何解决
[简答题]
某食品厂库存管理系统基于MRP模式的改进

一、问题状况的分析及目标的确定
某食品厂是几家外资企业的小型制造分公司,主营方便面,年产500万件左右,有以中、低档为主的10余个品种。由于方便面生产厂家多,品种、质量均差别不大,导致企业外部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利润一降再降,迫使其把注意力由外部转移到内部,开始深挖内部潜力。在维持价格基本不变的同时,通过降低管理、生产、库存、资金占用等各项成本来提高企业效率。对于小型企业来说,规模小,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是内部最大的不利因素,企业也必须千方百计地在成本上下功夫。
该食品厂的库存管理系统,其工作质量对企业效益有重要的影响,同时是涉及众多的原料、成品、资金及与企业生产、财务、营销等部门有直接联系的复杂系统。库存是占用流动资金的一个大的方面,如何尽可能减少原料和产品库存,降低库存成本,又能准时完成对生产的供应,是库存管理系统最现实的问题,也是我们进行系统分析与设计的最根本的目标。
二、参考MRP模式进行系统设计作业
物料需求计划(MRP),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项管理技术和方法,依靠计算机的软、硬件系统,以生产进度计划、产品结构表、库存清单为系统输入,经过MRP计算,输出生产任务和采购计划单及其他辅助报告。同时,还要强调需要的时间,即从产品的需求时间到生产进度安排时间,再定的各种原料的需求、采购时间,从而可以有效地保证生产进度,并减少库存,节约流动资金,提高库存管理工作效率,有助于达到预定系统目标。
原有的库存管理采用以“期定量法”制定安全库存,凭预测和经验值确定各品种日消耗量;再计算22天的原料需求量作为安全库存;同时在定购前7天制定一个采购点;还制定了各品种最高存量基准,作为每次采购数量的上限。可以看出,原有管理方法基本上是以库存为中心,工作目标就是达到指定的库存量,保证计划库存,而忽视同生产与销售的实际情况的联系,这种方法能够100%地保证生产的原料供应,对最高库存的规定也使库存不至于过高,但它仍是一种很保守的方法,库存的可压缩余地较大。
由于该企业的生产方式是以订单型为主,市场预测已经居次要地位,订单是来自于外部的主要刺激因素,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产品的结构清
[简答题]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2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的甲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某支行乙营业所从某食品商场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28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某食品商场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某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饲料厂向其承担经济损失 12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某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食品商场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和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银行甲营业所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银行乙营业所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退后书写形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涂改而无效,你认为是否正确
(2) 饲料厂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为什么
(3) 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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