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成本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某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不含税单价10万元/辆。2008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进口零配件一批,支付买价8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2万元,适用关税税率10%。
(2)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0万元,另支付运费2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20万元。
(4)直接销售给经销商70辆,并向经销商收取包装物租金1万元、运输装卸费5000元。
(5)用以旧换新方式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汽车零配件,扣除支付旧零配件支出的款项0.8万元后,取得销售收入6万元。
(6)本月逾期未收回的汽车包装物押金0.4万元。
(7)发生意外事故,当月外购原材料的20%发生损失。
已知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环节应纳关税。
(2)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3)当月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4)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6)该汽车生产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 (2)采购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600万元和102万元; (3)将本月外购价款为20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要求:
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进项税额;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至5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8日,向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产品发出后办妥托收承付手续; (2)结转上述销售给A公司的产品成本为150000元; (3)4月1日,收到A公司签发的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3个月的无息银行承兑汇票,抵付前欠款项; (4)5月18日,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取得短期借款100000元; (5)5月20日,因经营需要,甲公司将A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所得额为232000元。 要求:
编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