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成本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粱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一)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09年6月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从国外进口小轿车一辆自用,支付买价400000元、相关费用3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40000元、保险费用20000元;
(2)将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价值500000元设备运往国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支付给境外的修理费用50000元,料件费8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合计为20000元,并在海关规定的当月内收回了该设备;
(3)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
(4)本期销售工业产品不含税合计15890000元;销售初级农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80000元。本期国内购进产品通过认证的进项税合计为789000元。
(注:进口关税税率均为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15%,单位金额:元)
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