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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01:32:32

[简答题]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人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89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87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1997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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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入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94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92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2002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简答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北京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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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以原告为上诉人,被告为被上诉人。 ( )
[简答题]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0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于 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 ×及辩护人刘×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 ×进行威逼,违背何× ×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 ×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囚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 ×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 ×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 ×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
[简答题]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多项选择]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出现?()
A. 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
B. 平面产品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C. 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D. 要求保护色彩
[多项选择]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
A. 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
B. 产品的透明部分
C. 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D.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简答题]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98)奉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9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于199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进行威逼,违背何××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简答题]请指出上面材料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找出9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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