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甲公司为2005年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4%,税法规定坏账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涉及需要调整的事项如下:
(1)2006年10月20日购买的B公司股票100万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本9元,2006年末市价10元,按新准则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追溯调整。
(2)甲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将一刚完工的建筑物对外出租,租期为5年,出租时,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均与税法一致)。按新准则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并追溯调整,2006年末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按新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之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年未存在的其他事项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60万元。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 2006年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贷方余额为400万元。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3)甲公司2006年1月1日初4 100万元购入面值4 000万元的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每年1月10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票面利率6%,假定实际利率为5%,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006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5)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余额为2 6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300万元。税法规定,该类
A. 240
B. 202.75
C. 203.25
D.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