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内地的中外合资设备生产企业1998年2月在某地注册登记并投产经营,经营期限15年。该企业1998年度亏损50万元、1999年度盈利20万元、2000年度盈利40万元、2001年度盈利30万元、2002年度盈利25万元、2003年度亏损20万元、2004年度亏损15万元。
2005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净额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75万元、营业税15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的交际应酬费3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支付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20万元);
(6)经批准将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7)转让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原购进价210万元;
(8)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团体向某贫困地区捐款15万元,直接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向关联的科研机构资助研究开发经费5万元);
(9)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含超过2年的应付未付款收入20万元);
(10)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5%的所得税;
(11)2005年l至4季度已预缴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90万元。
要求: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
(1)税前可扣除的产品销售税额;
(2)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3)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4)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5)税前扣除合计数;
(6)当年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7)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
(8)境外听得应补税额;
(9)全年汇算清缴税额。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某中外合资纸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期,20年。2001年获利。2005年各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数额如下:第一季度累计9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16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210万元;全年累计320万元。2005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发现以下需调整事项:
(1)全年工资总额为280万元,已按14%计提了福利费,本年实际福利费支出50万元。
(2)2005年2月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价值20万元,未入账,未提折旧(同类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10%)。
(3)向非关联企业开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
(4)交际应酬费实际支出50万元(年销售净额2100万元)。
(5)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向国外某慈善机构捐款10万元。
(6)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的分公司取得利润80万元(特区地方附加税免征)。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并计算该公司2005年度各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
(2)全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假定地方税免征)。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某中外合资纸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0年获利。2004年各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数额如下:
第一季度累计90万元
第二季度累计160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210万元
全年累计320万元
2004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发现以下需调整事项。
(1)全年工资总额为280万元,已按14%计提了福利费,本年实际福利费支出50万元。
(2)2002年2月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价值20万元,未入账,未提折旧(同类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10%)。
(3)向非关联企业开业赞助5万元。
(4)交际应酬费实际支出50万元(年销售净额2100万元)。
(5)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向国外某慈善机构捐款10万元。
(6)设在经济特区的销售分公司取得利润80万元(特区地方附加税免征)。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并计算该公司2004年度各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
(2)全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假定地方税免征)
[案例3]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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