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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1 00:26:29

[单项选择]某省志愿者组织为艾滋病孤儿建立爱心学校,提供教育和生活资助,体现了我国艾滋病控制策略的
A. 治“本”措施
B. 治“标”措施
C. “标”、“本”兼治措施
D. 消除社会歧视措施
E. 社会动员措施

更多"某省志愿者组织为艾滋病孤儿建立爱心学校,提供教育和生活资助,体现了我国"的相关试题:

[简答题]假如你是一名学校老师,学校要组织大家献爱心,为打工留守的儿童募捐,你要如何组织展开
[简答题]某省教委关于健全建立监考制度的指示。
[简答题]据报纸报道,某省体育学校的一群武术专业学生自愿组织起来在公交汽车、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抓小偷、抢劫者等作案分子,该行为曾一度使该地区的犯罪率有所下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市民所称赞。公安、公交部门也多次鼓励这种行为。该地区公安机关在侦破有些案件遇到困难时,往往重金悬赏这些学生提供线索的行为,从而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对此,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加以分析。
[简答题]

[说明]
某省准备建立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全省上下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遵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电子政务网络分为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内网,该省即将建设的网络平台被定性为“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在第一期工程中,主要建设覆盖省直部门和各地市州的电子政务外网省级部分。电子政务外网是办公自动化、会议通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跨部门应用系统的运行网络,还是一个网络承载平台,可以承载各类VPN。例如,在当前的省级外网平台建设中,外网平台就需要承载两个VPN:(1)互连各个部门的国库支付VPN;(2)互连各个部门的视频监控VPN。

电子政务外网承载VPN,可以采用L2TP、IPSec、MPLS VPN三类技术,请对三种技术建设VPN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如表1-1所示。
表1-1 VPN技术比较

 

比较项目 L2TP MPLS VPN IPSec 备注
隧道协议层次  
[简答题]政府为坐摩托车回乡的务工人员建立爱心服务站,你作为爱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简答题][说明]
C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SAI)为某省某运营商建立一个商务业务平台,并采用合作分成的方式。也就是说所有的投资由CSAI方负担,商务业务平台投入商业应用之后运营商从所收取的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跟CSAI作分成。
同一时间,平台有两个软件公司(CSAI和C公司)一起进行建设,设备以及技术均独立,也就是说同时有两个平台提供同一种服务,两个平台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用户。
但是整个项目进行了10个月,并经历了一个月试用期之后,准备正式投入商业应用的第一天,运营商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该商务业务平台上所有的用户郁转到了CSAI竞争对手C公司的平台上去了,也就是停止使用CSAI的商务业务平台。
整个项目CSAI投资超过两百万,包括软、硬件,以及各种集成、支持、差旅费用,等等。现在CSAI所有的设备被搁置但不能搬走,并没有被遗弃,运营商口头声称还会履行合同,按照原来的分成比例给CSAI分成。但是CSAI无法得知每个月的使用情况、用户多少,所以根本无法知道他们究竟应该拿到多少分成。所以,运营商的口头承诺根本如同鸡肋。在出事当天,项目经理王刚呆若木鸡。
请用200字以内文字描述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单项选择]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单项选择]3月5日学校组织85名学生参加学雷锋活动,一部分同学去敬老院,另一部分同学去孤儿院。出发时临时决定从去敬老院的同学中调21人去孤儿院,结果去孤儿院的同学比去敬老院的多27人,则原来去敬老院的多少人
A. 50
B. 47
C. 35
D. 29
[简答题]
[背景材料]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74781m2,中标价格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2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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