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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09:15:11

[简答题]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时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的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朋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 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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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时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的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朋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简答题]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肘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亦军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明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 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
[单项选择]靠山屯货运公司驾驶员李大国(常州人)驾驶卡车从辽阳前往松林运送货物,行经铁岭时,当地居民田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李大国驾驶的卡车发生刮蹭,田某倒地。李大国迅速报警,并将田某运送至铁岭医院救治。田某经简单治疗后执意离开医院,第二天,田某身体状况恶化,送至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20万元。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以及管辖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 靠山屯货运公司,铁岭
B. 驾驶员李大国,常州
C. 靠山屯货运公司或驾驶员李大国,辽阳
D. 靠山屯货运公司或驾驶员李大国,松林
[简答题]王××,男,23岁,因发热4天,气促1天,于2002年8月15日凌晨入院。 患者8月11日起无明显诱因感畏寒、发热,体温达39.3℃,伴头痛、乏力等,在当地卫生所诊断为“感冒”,给予退热等处理病情无好转,8月14日出现咳嗽、咳痰,且痰中有少量血丝,再次就诊于卫生所, 给予青霉素160万U肌注,2 h后病情加重,体温升高达40℃,伴明显畏寒、寒战,并感气促,痰中血量增多。即来我院就诊入院。 半个月前,患者在当地农村参加田间劳动。 体查:体温40.1℃,脉搏137次/分, 呼吸40次/分,血压80/50 mmHg。急性重病容,神志欠精楚,烦躁不安,双侧腹股沟及腋下可扪及数个蚕豆大小的淋巴结,有触痛,皮肤、巩膜无黄染,眼结膜无充血量、出血点,颈软,气管居中,呼吸急促,双下肺可闻湿啰音,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未扪及,双下肢无水肿,双膝反射正常,未引出病理反射征。 血常规:血红蛋白120 g/L,白细胞8.9×109/L,中性粒细胞0.75,淋巴细胞0.25,血小板105×109/L。尿常规:尿蛋白(+)镜下白细胞 0~1/HP,红细胞0~2/HP。 问题:提出本病的诊断及诊断依据。
[单项选择]甲驾驶摩托车沿着平行于城市铁路的公路匀速行驶,速度是城铁列车的一半,他测出城铁列车发车的间隔是6分钟。()
(1)甲发现每隔4分钟,迎面有一列城铁列车从他身边开过
(2)甲发现每隔12分钟,后面有一列城铁列车赶过他
A. 条件(1)充分,但条件(2)不充分
B. 条件(2)充分,但条件(1)不充分
C. 条件(1)和(2)单独都不充分,但条件(1)和条件(2)联合起来充分
D. 条件(1)充分,条件(2)也充分
E. 条件(1)和(2)单独都不充分,条件(1)和条件(2)联合起来也不充分
[多项选择]朱某驾驶摩托车抢了田某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一张。后由于朱某与田某有几分相像,为逃避追捕,朱某以田某的身份生活了半年,于 199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则朱某侵犯了田某的( )。
A. 名誉权
B. 荣誉权
C. 对现金、手提包、身份证的所有权
D. 姓名权
[单项选择]某日,某县4名交通稽查队员紧迫一驾驶摩托车的22岁的农民,在拐弯处,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在桥下的石墙上,车损人伤。4名交通稽查队员驾车扬长而去。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可以成立
A. 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迫驾车的农民属于法的适用
B. 木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和该农民都有违法行为,双方互相抵销法律责任
C. 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属于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D. 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行为致人损害会导致国家赔偿
[简答题]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凌峰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F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裴沙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凌峰遂下车与裴沙发生争执、撕扯。裴沙先跑向某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凌峰便驾车追撵至该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裴沙见状,转身跑向F市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凌峰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人该广场,将被害人裴沙撞倒,后逃离现场。裴沙被撞倒后死亡。凌峰于作案当日早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技术鉴定:凌峰静脉血液中含乙醇,其浓度为43.00mg/100ml血,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据法医鉴定:裴沙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填空题][问题3] 用SQL语言写出查询:查询年龄不在20~23岁(包括20岁和23岁)之间的学生的姓名,系别和年龄。
[简答题][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主井发生火灾事故,并危及与之相邻的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公司西郝庄铁矿。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根据救援情况,紧急调集10多名通风、灭火、救援专家,从省内外10个单位调集22个救护队、241名救护队员参加了抢险救援。这次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原因] 据初步认定,这次事故的起因是李生文联办一矿使用电焊引燃木材所致,加之多矿严重越层越界开采,形成矿矿相通、上下重叠的状况,使得该矿与周围4个铁矿(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等5个巷道相通,因井下烟气太大,致使矿工被困井下,酿成惨剧。 [处理情况]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5家铁矿的矿长、法人代表等9名责任人已被监控,铁矿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涉案的沙河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监局安监股股长刘胜民以及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监科科长刘贵民、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4人均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还在继续,责任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除对企业调查外,还要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验教训]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是近年来最严重的非煤矿重大事故,也烧出了许多疑问:为什么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罕见矿难一家铁矿失火却殃及了其他四家相邻铁矿,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铁矿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乱开采的现象十分普遍。没有巷道相通的存在,死亡人数不会如此之多。为什么井下矿工人数一变再变,遇难人数不断增加而当地官员的“管理混乱,人数统计有困难”的解释让人多少有些难以信服。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不太可信。矿主们不可能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下井作业,因为这是给矿工开工资的最基本依据。同时,所谓的统计困难让人联想到邯郸的瞒报事件。对于矿主甚至当地政府来说,遇难矿工人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铁矿不像煤矿那样危险,所以上上下下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多少有些侥幸心理,误认为不会出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命是被侥幸大意所扼杀。沙河铁矿大火警示人们,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无情的惩罚。
[简答题][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主井发生火灾事故,并危及与之相邻的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公司西郝庄铁矿。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根据救援情况,紧急调集10多名通风、灭火、救援专家,从省内外10个单位调集22个救护队、241名救护队员参加了抢险救援。这次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原因]
据初步认定,这次事故的起因是李生文联办一矿使用电焊引燃木材所致,加之多矿严重越层越界开采,形成矿矿相通、上下重叠的状况,使得该矿与周围4个铁矿(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等5个巷道相通,因井下烟气太大,致使矿工被困井下,酿成惨剧。
[处理情况]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5家铁矿的矿长、法人代表等9名责任人已被监控,铁矿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涉案的沙河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监局安监股股长刘胜民以及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监科科长刘贵民、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4人均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还在继续,责任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除对企业调查外,还要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验教训]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是近年来最严重的非煤矿重大事故,也烧出了许多疑问:为什么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罕见矿难一家铁矿失火却殃及了其他四家相邻铁矿,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铁矿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乱开采的现象十分普遍。没有巷道相通的存在,死亡人数不会如此之多。为什么井下矿工人数一变再变,遇难人数不断增加而当地官员的“管理混乱,人数统计有困难”的解释让人多少有些难以信服。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不太可信。矿主们不可能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下井作业,因为这是给矿工开工资的最基本依据。同时,所谓的统计困难让人联想到邯郸的瞒报事件。对于矿主甚至当地政府来说,遇难矿工人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铁矿不像煤矿那样危险,所以上上下下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多少有些侥幸心理,误认为不会出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命是被侥幸大意所扼杀。沙河铁矿大火警示人们,
[简答题]于某,男,23岁,陈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叶某,男,23岁,陈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丁某,男,29岁,陈水县城关镇个体经营户,系于某中学同学。 2006年7月23日晚10时许,于某、叶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柴某涉嫌拦路抢劫案时,由于柴某拒不认罪并顶撞办案民警,于某、叶某分别用橡胶警棍和“六四”式手枪枪托击打柴某,时间长达四十分钟,当场致柴某休克。前来找于某办事的丁某见证了整个过程。陈水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提取了于某、叶某的橡胶警棍和“六四”手枪,讯问了丁某并听取了在医院苏醒过来的柴某的陈述,民警于某、叶某向检察机关关于案情的交代与柴某、丁某所述基本一致。经司法鉴定,柴某左肋骨三根骨折,右眼失明,左脸有深0.5cm、长4cm挫伤。 问:(1)本案中于某、叶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述理由。 (2)本案中已获取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简答题]200×年×月×日凌晨3时许,某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某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某矿等三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千余万元。
经调查,这是一起因某县大厂矿区在政府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矿工冒险下矿作业,非法开采、以采代挖、滥采滥挖,矿业秩序混乱,违章爆破引发特大透水的重大责任事故。
更为严重的是:事故发生后,原某县县委书记万某某与原某县县长唐某某、县委副书记莫某某、副县长韦某某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并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事故真相隐瞒不报达半个月之久。这一隐瞒特大事故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万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莫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韦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黎某某,原系某县龙泉矿冶总厂法定代表兼总经理,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龙泉矿冶总厂其他22名原主管和员工,分别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各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均受到法律应有的判处。
另外,被告单位某县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扣除以上罚金后,余下的241299076.86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如何处理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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