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处800平米的二层楼租给乙方经营饭店。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米5000元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饭店开张后生意兴隆,乙方决定买下该房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甲方不同意出卖。后甲方以每平米6000元的价格与方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为阻止甲方与方林公司成交,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甲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问:
在起诉前,乙方为阻止甲方与方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什么措施?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处800平米的二层楼租给乙方经营饭店。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米5000元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饭店开张后生意兴隆,乙方决定买下该房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甲方不同意出卖。后甲方以每平米6000元的价格与方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为阻止甲方与方林公司成交,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甲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问:
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了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李某不同意出卖。后李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某为阻止李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房屋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
(2005年)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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