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某投保人购买的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对身故保险金的确定方法规定如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
材料二:2007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对投连险的费用收取、风险保额、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持续奖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材料三:假设投保人第二年所缴保费的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为20%,额外保费和追加保费的初始费用为5%,退保费用为保单现金价值的1%。第一年末投资连结账户现有2000投资单位,每单位赎回价值10元。
材料一:某投保人购买的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对身故保险金的确定方法规定如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
材料二:2007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对投连险的费用收取、风险保额、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持续奖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材料三:假设投保人第二年所缴保费的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为20%,额外保费和追加保费的初始费用为5%,退保费用为保单现金价值的1%。第一年末投资连结账户现有2000投资单位,每单位赎回价值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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