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家具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家具厂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手续):
1.1月8日,销售给家具商城组合办公用家具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税额102000元,收到家具商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1月9日,向市木材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26000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
3.1月10日,开具支票支付1月9日购进原木的运费,运输公司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注明:运费5000元,装卸及杂费500元。
4.1月12日,将一套原售价格为58500元家用家具经总经理批示以8折卖给关系户,开具普通销货发票:销售价格46800元,并以现金收取款项。(已知该套家具的生产成本为35000元)
5.1月15日,将各式家具一批发往省外某家具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具的生产成本为300000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代销价格为585000元(与该家具经销公司一直采用代销形式,且每批代销家具均签订代销协议,以实际销售额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
6.上月购进的油漆因质量问题,经与销售单位协商,同意退货。1月7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1月18日取得销售单位依据《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红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1月18日,自营出口销售一批家具(出口退税率为13%),以离岸价结算的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00元,开具“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于当日办妥信用证的结汇手续。
8.1月20日,生产车间更新改造工程领用自产的半成品——木材一批,生产成本为50000元(其中耗用原材料——原木成本为40000元),该种木材家具厂从没对外销售过,无同类销售价格。
9.1月21日,客户上月委托定制的专用办公用家具已经完工,按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客户提供的结余原木抵付加工费计20800元,另外还可以向委托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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