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了9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了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之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以其自有的A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双方办理完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甲用此笔银行贷款,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增建了一座商务写字搂。后甲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 问:
甲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为什么(4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建设一住宅小区。2005年6月,甲公司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委托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独家代理出售。2005年7月,孙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50m2。房屋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2005年8月,甲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了原规划设计,孙某所购买的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55m2,并书面通知孙某。该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经房产测绘单位实测,孙某所购买的该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23m2,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为3m2,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31m2。 |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计划在某城市投资开发一大型房地产项目,委托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全程营销策划。乙公司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认为该项目是可行的,且将目光瞄准在老年公寓上。
假设该项目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决定该项目可行还必须满足()。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