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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07:03:30

[多项选择]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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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语”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多项选择](2008年) 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单项选择]甲公司为其台灯注册了“光明”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台灯产品上使用“光明”商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光明”商标后,本企业仍可使用
B. 乙公司应当与甲公司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C. 若经甲公司明确授权,乙公司可以独立提起对丙公司的诉讼
D. 乙公司可以不必征得甲公司许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项选择]65,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 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 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多项选择]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 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 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多项选择](2009年) 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 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 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单项选择]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其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重新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所谓的商标______
A. 假冒
B. 冒充
C. 反向假冒
D. 侵权
[多项选择]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 )
A. 对该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B. 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
C. 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D. 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E. 将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
[简答题]

案情: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大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大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营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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