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甲公司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3000万元,2013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40万元和30万元(预计从2014年开始转回),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甲公司发生如下纳税调整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13年甲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期摊销。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于年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2013年9月5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购入某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至12月31日,该股票尚未出售,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税,在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甲公司于2013年初购入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800万元,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13年10月3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至12月31日,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甲公司、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4)2013年,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800万元。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5)其他相关资料①除上述各项外,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其他差异。②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③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6)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货
A. 4493
B. 4465.87
C. 4525
D. 4447.96
天地食品有限公司系某市外商投资企业,厂址位于市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度会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已经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每个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均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并均按实际发放的应付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5年2月份达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
(1)审核“投资收益”账户,发现:转让国债所得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居民企业分回利润10万元。
(2)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直接向某农村小学捐赠成本为400万元的自产商品一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已知该批商品不含税市场价值50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400贷:库存商品400因自然灾害损失外购材料30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发现,自然灾害损失已经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企业未入账。
(3)审核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发现:支付的的2万元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组织或税务机关的任何收款凭据。
(4)审核“销售费用——其他”科目时发现:12月25日,列支餐费5万元,进一步审核发现,为年终宴请客户的费用。进一步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全年借方发生额125万元。
(5)审核“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发现,2013年9月份收取的出租包装物押金5万元未做进一步处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包装物的成本为3.2万元,在“周转材料”科目中核算。
(6)审核“应付账款”科目,发现企业应付账款中有25万元确实无法支付,企业未作处理。
(7)审核“盈余公积”科目时发现:2014年8月增加盈余公积3.5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为出口产品取得的汇兑收益。
(8)审核“财务费用”科目时发现:2014年支付向境内某居民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53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2年1月1日,借款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3年按年付息。已知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为6%。
(9)审核“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现,其中对外转让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
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长江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长江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3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长江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长江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长江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3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长江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长江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4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长江公司在2013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长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3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长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长江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14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长江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长江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长江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长江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8日,董事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3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
A. -120.71025
B. 152.2102
C. 180.33525
D. -270.0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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