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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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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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2月21日至28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68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3月2日,沈某、郭某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本案应以何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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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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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若吴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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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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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般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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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张某、赵某离婚时书吧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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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2月21日至28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68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3月2日,沈某、郭某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郭某是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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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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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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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设李某拾得钻石项链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付某,张某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付某返还为什么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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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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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设张某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某寻找到张某,将钻石项链奉还,但要求张某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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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材料:在一次法律基础理论课上,老师让大家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应当完全依照法律办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了法律就已经足够,不再需要提倡道德;有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工具,我们仍应当大力提倡道德,道德是社会顺畅运行的最重要的保证,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问题:
请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谈谈你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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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甲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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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吴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韩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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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在自诉案件中,当被告人不在案时,应当宣告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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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设张某在丢失钻石项链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钻石项链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李某依此启事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时,张某提出,由于此链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李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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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山东省某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个有政府文件编号的、类似悬赏广告性质的通告,主要内容称:凡本市市民能够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并检举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辆的,由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核实确认后,对检举人的奖励按每一辆车1000元计算。现小杨等三人花费28000元买了微型摄录机,耗费近一年的时间精心取证,把1010多辆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辆用摄像机拍摄了下来。现小杨等三人向该市政府及其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兑现奖励,但遭到拒绝。
问:
对此案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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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吴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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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自诉案件是否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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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设在李某向张某交还钻石项链之前,李某不慎将钻石项链摔裂,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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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2月21日至28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68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3月2日,沈某、郭某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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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