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某(男)和李某(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某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王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王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
李某病愈后就与王某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搜身王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王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宁J是李某,但实际上自己是王的妻子,李某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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